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和《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三项待遇,如果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仍然未领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返还。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标准采取定额标准发放,其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6000元。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如下:


  1. 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及孙吴、逊克、嘉荫县的,每人每月105元;


  2. 遗属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大庆市的,每人每月100元;


  3. 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95元;


  4. 遗属居住在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90元;


  遗属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元。鳏寡孤独遗属救济费低于其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按《劳动保险条例》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个人账户余额返还

  对于退休后不久死亡的,如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没有领完,可以在办理丧葬抚恤金领取手续的同时,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比如,退休人员是50岁66岁前死亡的、55岁退休69岁前死亡的、60岁退休71岁前死亡的,一般个人账户里的钱应该还没有领完,可以在办理死亡待遇审批手续时候一并申请。


  附: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死者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认定: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