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办法》适用对象为:已参加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石家庄市各类人才代理机构办理的退休人员。


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办法》提出,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按照统一标准和内容,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街道(乡镇)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认证”“不具备移交街道和社区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办法》明确,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协助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基础性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帮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领工作。


  ——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控和保健工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做好退休人员医保信息查询工作,慢性病、特殊病、特殊规定药品认定材料申报工作,医疗费用报销材料申报等医保服务工作;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向医保经办机构予以申报。


对冒领养老金的 限期追回并追责

  《办法》提出,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对冒领养老金事实成立的,由工作人员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金或其他社保待遇的,各级社保行政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


  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保欺诈犯罪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彭丽晗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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