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赶紧来!3月底前,泸州个体劳动者参保更省钱
即日起至3月31日,我市将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个体劳动者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更省钱。
预计将省500至1000元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凡在专项行动结束(3月31日)前,个体劳动者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2015年缴费标准(不含利息,一档4308元/年、二档5376元/年、三档6456元/年、四档8604元/年、五档10740元/年)缴费,专项行动结束后,按当年的缴费标准缴费。
据预测,2016年各档缴费标准将比2015年高500至1000元。也就是说,在专项行动期间,个体劳动者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将比专项活动后办理省下500至1000元。
四类人群可参加
一是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按54号和28号文件规定,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自愿申请在我市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四是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四种情况缴纳标准不同
据了解,参保缴费分为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新参保人员、中断补缴和逐年缴费四种情况,不同情况缴费标准不同。
其中,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凡在2016年3月31日前按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722元的40%至100%,费率为20%。2016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城乡个体劳动者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一次性补缴费不分摊到自然年度,缴费指数按一次性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用于抵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
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7月1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逐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新参保人员,即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在2016年3月31日前参保的,可补缴20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执行,按规定计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2016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且不得补缴20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中断补缴的,即《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且在2011年7月1日前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6年3月31日前补缴的,统一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722元的60%至100%,费率为20%。2016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且不得补缴2015年的养老保险费。
逐年缴费的,即城乡个体劳动者由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以及新参保人员补缴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费率为2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高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月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持有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人员,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方面,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以及按《军人保险法》享受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除外),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可享受较高的养老金待遇,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基本生活。
比如:参保人员吕某,1996年1月参保,缴费15年至2010年12月,共缴纳29762元,2011年4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初始养老金为每月462.90元,2015年12月养老金已增至1032.90元,实际领取养老金45025元,早已超过了其所缴费用并将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至去世,去世后还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数29.8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669.3元,其中缴费15年的月平均养老金1131.97元,缴费20年的月平均养老金1638.30元,缴费30年的月平均养老金 2185.10元。
可就近办理缴费手续
凡办理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就近到我市三区四县范围内任何一个乡镇(街道)劳保所、社区办理。将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地以及办理中断补缴的,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县社保局办理。凡在专项行动结束(3月31日)前办理的,按2015年缴费标准缴费,专项行动结束后,按当年的缴费标准缴费。据预测,2016年各档缴费标准将比2015年高500-1000元左右。
文/周菁 刘恒
责编:杨茜 编辑:谢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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