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南盘江流域弥勒段及其支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告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5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弥勒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南盘江流域弥勒段

  及其支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落实珠江禁渔期制度,保护南盘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推动渔业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弥勒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南盘江弥勒段及其支流禁渔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一)禁渔区:南盘江流域弥勒段及其支流。

  (二)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类型

  (一)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二)禁止任何时间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渔期从严);

  (三)禁止收购、运输、销售在禁渔区(期)捕捞的渔获物。

  三、广泛宣传引导,强化日常监管

  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村组微信群等载体,发布禁渔通告;在禁渔流域沿岸村社、集市和涉渔餐馆、渔具商店等重点区域张贴通告、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禁渔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主要内容,使资源养护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激发群众护渔积极性,构建“全民监督”网络,为禁渔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协同办案和信息互通、情报共享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抗拒渔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监督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73-6123677;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73-6131955。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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