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领导安排违规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12333社保查询网www.sz12333.net.cn 2026-02-13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某担任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受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另案处理)安排指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在未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或者明知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下,为曹某的姐夫王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多次办理贷款、票据承兑,共计9000万元。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欠贷款本金8976.16万元。

   法院最终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法律焦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但只限具有相关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从违法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来看,应当出自故意;从刑法中罪过形态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心态,一般是出自过失。类似本罪,罪名相同,行为不同,犯罪结果不同,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有不同的情况,属于刑法中的新问题,还应随着立法对罪过形态规定的完善,实践经验的总结,逐步加以规范。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时任某商业银行行长曹某授意亲戚王某以空壳公司名义,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申请涉案贷款。曹某又安排下属支行行长的被告人张某办理贷款手续,张某明知涉案贷款系曹某安排,不履行实地调查职责,直接安排人员形式性审查纸质资料并签字上报,经审查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后由曹某审批发放。故张某作为支行行长,未履行贷款调查等职责,明知涉案贷款不符合规定仍签批上报,后贷款经审批发放,张某不仅是贷款程序中一环,也是涉案贷款发放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接受曹某安排办理贷款,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迫。但考虑涉案贷款均由曹某安排、最终审批、支配使用,相对于曹某的地位作用,张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三、笔者解析: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贷款发放条件、程序、期限等的规定,向关系人或者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例如,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明知申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为其发放贷款;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不对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清偿能力进行调查;等等。“造成重大损失”,是指在立案时造成没有归还或者没有全部归还的贷款数额巨大。案发后,司法机关依法将贷款追回,挽回了损失的,不能认为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失,司法机关挽回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措施和实际结果,不影响行为人的定罪。

   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与量刑: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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