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结算的重要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内就医结算,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盐医保发〔2021〕68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可在全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含镇、街道医疗机构所属的延伸网点)选择3家定点就医;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可在全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家定点就医。选定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年可调整1次,参保人可登录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变更,也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含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变更。
2.自2021年10月起,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须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无特殊情况,非刷卡和非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现金费用不再予以结报。
附件: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盐医保发〔2021〕68号)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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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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