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本月起有调整啦!
近日,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我县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新缴费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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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01
企业职工
缴费基数
已实行“五费”合征的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实行“五费”合征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80%确定为4080元。
缴费比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4%;
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
02
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23元)80%的或没有按时申报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23元)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80%确定为4080元,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到9%,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由5%下调到4%,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
0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我省相关文件执行。原根据《永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试点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暂按自行申报的上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60%至300%之间申报。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
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60%确定为306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80%确定为4080元,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起由原来的5.0%下调到4.0%。公务员医疗补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5.5%,个人缴费比例为2%。
另外,医疗救助保险缴纳标准从原来的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下调到2元。大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年人均40元,其中60%由政府或单位缴纳,个人缴纳40%,即单位部分24元、个人部分16元,年初一次收费。
作者:永嘉传媒集团记者 汪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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