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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并对所涉及的政策进行解读。


跟着宜小布
带你了解具体内容

  01


“先提后贷”政策
政策原文: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贷款金额(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提取购房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解读: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先申请同一套住房的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提取后剩余账户余额,按照缴存余额30倍进行额度计算,已提取的金额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贷款金额(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加上提取的购房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
0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保底政策
政策原文:
缴存职工购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的,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存贷挂钩”缴存余额30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35万元的,按35万元计算可贷额度;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存贷挂钩”缴存余额30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可贷额度。
最终贷款金额结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还贷能力、负债情况、贷款期限及所购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解读: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一套住房未申请购房提取的,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时,按照缴存余额30倍计算不足35万元的,其他贷款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将贷款额度提高至35万元;
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时,按照缴存余额30倍计算不足50万元的,其他贷款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将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
同一套住房已申请购房提取的,不再享受此保底政策,按照缴存余额30倍计算实际贷款额度。
03
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
政策原文:
以缴存职工家庭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依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解读: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计算缴存职工家庭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只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04
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
政策原文:
取消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间隔6个月的时间限制。
解读: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看6个月内是否发生过住房公积金提取。
05
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时间限制
政策原文: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申请“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时间间隔由三年调整为一年。
解读:
办理过“还款方式变更”、“缩短贷款期限”业务的缴存职工,间隔一年后可再次申请办理同一类型业务,不同业务之间不受1年时间的限制。
以上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第一、二、三项有效期为一年,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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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丨宜宾融媒


  记者丨丁小兰


  编辑丨陈根


  责编丨罗艳菊


  编审丨杨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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