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去世后


  其个人账户的余额


  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办规〔2023〕8号)相关规定:“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仅供参保人员个人和家庭共济使用,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调至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参保关系终止的,本人、继承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因此参保人员去世其医保待遇相应停止,但如果其卡内个人医疗账户仍有结余的,可由单位或家属持申请办理退保后对其医疗账户进行清算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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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去世医疗保险怎么办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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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本;


  (2)本人银行卡;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渠道和时限


  (1)2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是邮箱方式回复;


  (2)参保单位通过“数字K盘”办理(填写单位参保业务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电子档);


  (3)参保人员通过窗口办理。


  重要提醒


  去世人员医保账户提现可能遇到以下情况:


  (1)在职人员去世后单位如多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可以申请退费;


  (2)人员去世后账户如多划入金额经办机构会予以扣回;


  (3)提现时如是外地银行账户需标记清开户行;


  (4)不要使用去世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去世后,如果未办理退保提现手续,其家属或亲友使用去世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导致发生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