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张家港实行大病保险。2020年,张家港市大病保险共惠及1.7万人,共计发放大病补偿金11669万元。


  从2021年1月1日起,张家港市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调整。


  (一)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设定为8000元;取消800元固定赔付金额;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费用8000元-30000元费用段支付比例设定为50%;


  (二)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30000元—50000元费用段支付比例设定为60%;


  (三)大病保险全年度累计自负和合规自费费用20万以上费用段支付比例提高至85%;


  (四)享受本市实时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为4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具体如下:


  01保障水平:


  自负费用: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在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或符合医疗保险限制规定的费用由各类医保基金按规定的额度或比例结付后,由参保人员负担的费用。


  合规自费费用:合规自费费用的产生范围限定在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以上费用需符合大病保险目录内的合规费用。


  02参保对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


  03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按年筹资,110元/人/年。


  2021年筹资标准如下:


  参保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元/人·年划转(其中20元从个人账户划转;50元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财政补贴40元/人。


  参保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元/人·年划转+财政补贴40元/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黄玉琴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