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肇庆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升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肇庆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肇府规〔2018〕23号)、《关于印发肇庆市2022-2024年大病保险招标方案的通知》(肇医保发〔2022〕4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结合大病保险资金结余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7万元调整为1.5万元(含居民医保起付线),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调整为1.0万元(含职工医保起付线)。其他政策不变。
来源:肇庆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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