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医保!潍坊最新调整
11月10日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潍医保发〔2021〕44号)
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部)∶
(一)取消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二)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患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只承担一个起付标准。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 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三)对于“糖尿病”“高血压Ⅲ期”“冠心病合并心衰”“脑卒中”等 4个门诊慢性病病种,以其年度支付限额作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再合并计算年度支付限额。
调整女职工(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8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非剖官产为 2200 元,剖宫产为32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5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女职工出院时,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合并结算。
(一)统筹基金划转标准和方式。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
(二)个人缴费标准和方式。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其中,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减;无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拨,个人不再缴纳。
将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统一调整为“一级及以上”。
将我市原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调整为相对应的国家编码病种名称,本地、国家病种编码及名称映射表见附件。
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自 2021年11月起执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自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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