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泸县医保局了解到,今年5月,县医保局与县域内的25家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刷卡结算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


  据了解,泸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保基金逐年上升的情况,从四个方面严控其不合理增长,即:一是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经办流程、报销流程,每月及时公开住院或门诊统筹报销情况;二是提高在床率的考核标准。要求二级医院及县城内医疗机构在院率上午不低于60%、下午不低于40%、晚上不低于30%,乡镇内医疗机构(除二级医院外)在院率可下浮10个百分点。对低于相对应比例的,按当月医保住院病人报销金额的平均数,拒付未达对应比例的住院人数费用;三是降低住院率、重复住院率等考核指标,减少了医保病员年内住院率、重复住院率的比例;四是列入2016年核定统筹总额指标增减因素。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次均实际住院费用、全年住院人次、次均统筹补偿费用的平均值为基数,而制定了各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实际补偿费用及住院人次。本次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保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和监管机制,有效增强服务协议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促进各定点单位医保服务业务及经营秩序规范,提升了各定点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


  张礼平 卢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