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事关每一位参保的你~


  为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标准,


  南京市医保局近日出台相关通知!


保障异地就医人员医保待遇

  1、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的,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市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2、突发急、危、重病


  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并出具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经医生诊断为突发急、危、重病的,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不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异地就医的医保待遇进一步规范

  1、住院期间发生的检验组合项目


  住院期间发生的肝(肾)功能、凝血、生化全套等检验组合项目,参照我市同类项目的自付比例情况确定组合项目的自付比例。


  2、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院外购药费用


  异地住院期间,因就诊医院药品短缺而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院外购药费用(特药除外),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次住院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20%,超过20%的费用由个人自付,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3、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费用结算参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联网结算过渡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8号)执行。


提 醒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降低20%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市相应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零星报销人员需在两年内报销


  符合异地就医零星报销人员,原则上自开具医疗费用票据之日起两年内,携带相关就诊材料至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以上通知内容


  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2016年底全市范围实现省内异地联网结算,


  2017年4月接入国家异地就医平台,


  2019年4月和10月分别与上海市和浙江省


  部分试点地区实现了


  跨省门诊直接刷卡结算的互联互通……


  未来,南京医保将继续致力于


  推进异地就医政策高质量落地,


  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


  (内容来源/南京医保 编辑/张艳娟 江北新区融媒体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