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建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结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现发布《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36号)。


  Q1:《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Q2:《通知》主要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一)进一步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明确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障和医疗救助支付之余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模式。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在用人单位自管基础上,“支持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进一步明确对困难群众的补充保障。明确“支持各区利用财政资金资助困难群众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Q3: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保障渠道是什么?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用人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从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照对应的财务规则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企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事业单位按照对应财务规则管理。


  Q4:补充医疗保险由谁具体管理?


  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管理。


  用人单位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Q5:《通知》自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通知》自2022年12月16日(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全文链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36号)


  来源:北京医保


  编辑:实习编辑 赵司尧


  流程编辑: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