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六盘水市试行7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未婚子女2024年7月1日前在本市购买住房,他的父母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支持吗?


  答:本次新政策自7月1日起试行,因此,未婚子女在7月1日后发生的购房行为,其父母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支持。购买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以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问:未婚子女在本市购房,可以与其父母共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根据本次优化调整政策,未婚子女与父母在本市单独或共同购买住房的,可以选择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参与贷款的人员都要计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其中:如果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均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可以在本市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6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最高贷款限额可以提高到72万元;如果未婚子女及其父母中只有2人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则最高贷款限额还是执行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60万元。


  问:缴存职工离异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该名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计入他的贷款次数?


  答:此类情形是本次明确的不计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之一。如果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离异之后这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并且这笔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或者这名缴存职工已经按照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解除了对这笔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责任,那这笔贷款不计入这名缴存职工的贷款次数。


  问:缴存职工之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法院判决解除了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且还款责任由售房人承担,但贷款还未结清,那这笔贷款是否不计入该职工的贷款次数?


  答:按照本次优化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缴存职工之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经法院判决解除了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且还款责任由售房人承担,该缴存职工将原提取用于购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后,这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计入该缴存职工的贷款次数。


  问:购买二手房的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过户后1年内,再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给购房人还是售房人?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收方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内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无涂改,账户信息应经贷款用途交易对象认可,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因此,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必须发放至售房人的银行账户,且该银行账户信息必须经交易双方确认。


  乌蒙新报记者 石有叶


  编辑:周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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