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日前,信用中国(广东惠州)官网公开一宗涉医保违规的行政处罚案例,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因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400038.86元。


  南都记者查阅《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其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其中第二、三、四项情形为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信用中国(广东惠州)官网公开信息显示,今年3月7日,惠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对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400038.86元;处罚事由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