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现将卯家湾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分配房源


  鲁甸县卯家湾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总套数:424套,其中:阳光小区单间300套,一室一厅73套,两室一厅28套,三室两厅11套;帆船小区两室两厅7套,三室两厅5套。


  二、租金标准


  2.9元/月/㎡


  三、配租对象


  (一)准入对象


  公租房申请对象原则上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实发工资)不高于上年度“云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5%(2024年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77元,即人均月收入不高于6100.45元);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申请人户籍属于鲁甸县城区文屏街道、砚池街道和茨院乡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常住家庭;申请人户籍不属于鲁甸县城区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的,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农转城家庭、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属于县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文屏街道、砚池街道所属部门新就业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包括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工、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在职在编人员;


  3.在全县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经县级及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全国英模、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公职人员遗属;


  4.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特殊人群。其他特殊人群包括军队随军家属、伤病残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残疾人等。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公职人员遗属是指因公牺牲公职人员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非准入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鲁甸县文屏、砚池街道地域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商铺财产累计价值高于15万元(含15万元)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中的出资额累计高于15万元(含15万元)的;


  6.五年内已享受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7.单位(企业)、村(社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合同、虚假工资收入证明或虚假自建房等证明,一经查实,取消出具虚假合同或工资收入证明或自建房证明涉及所有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记入不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事项


  (一)申请时间


  申请受理时间: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13日(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个人为单位进行申请,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一并纳入审核,配租标准原则上为:2人家庭,原则上配租标准为32-45平方米;3-5人家庭,原则上配租标准为45-80平方米,6人及以上家庭不受面积限制;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已成年未婚人员(18周岁以上)、不带子女的离婚人员、外地独自来鲁甸县城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配租标准原则上为:32-45平方米。


  (三)申请登记


  1.鲁甸县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户籍和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农转城家庭、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乡镇人民政府(文屏街道申请地点在文屏街道办事处二楼城镇发展服务中心,砚池街道申请地点在砚池街道办事处各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茨院乡申请地点在茨院乡各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县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文屏街道、砚池街道所属部门新就业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统一申请的,可由工作单位指定经办人持介绍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统一交鲁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特殊人群,由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经办人持介绍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统一交鲁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此类特殊人群不受就业条件、工作时限的限制)。


  (四)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需亲自提交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资产和就业等情况。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包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人签字的个人年收入、工作单位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等内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属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户籍的,出具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无自建房或有自建房注明房屋面积;


  (5)不属于文屏街道、砚池街道、茨院乡户籍的,在县城区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及用工合同,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拥有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房屋产权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8)不属于云南省户籍的,需出具由鲁甸县公安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原件(以家庭申请的人员,必须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住证原件);


  (9)非鲁甸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证明原件;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军人退伍证明、低保领取证明、残疾证明、劳模证明、英模证明、见义勇为证明、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证明材料等);


  (11)所有复印件上,必须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年、月、日”,主申请人签字盖手印。


  五、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初审。保障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予以登记受理,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及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并造册记录备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由受理单位将初审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和准确无误的Excel电子数据(模板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移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在初审过程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由受理单位封存存档,不再上报资料。


  (二)联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资料后,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Excel电子数据分别交民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车管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财产、车辆、税收、注册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各部门将比对后的电子数据资料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审核意见资料(纸质版)移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联审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1日。


  联合审核各部门须审核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和房管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个人房产(住房和商铺)和面积;


  车管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机动车辆,如有机动车辆的、须提供车辆详细信息和车辆价值(摩托车除外);


  社保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月缴存基数和领取养老金金额;


  税务部门: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缴纳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注册成立公司及个体营业执照,有注册的需提供注册资金及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享受低保情况;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进行核实。


  (三)公示。联合审核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将联审情况及申请人的审核结果在微信公众号“鲁甸县人民政府”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申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六、配租方式


  (一)优先配租对象。符合条件的下列申请对象:一级二级残疾人、烈属、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予以配租;


  (二)公开摇号配租。优先配租以外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采用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电脑摇号软件按比例从房源中配出对应数量的套数进行电脑摇号配租。


  七、有关事项


  (一)摇号前7天向社会公告摇号的时间、地点和房源的套数、户型、位置等情况。


  (二)摇号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和随机选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代表参与,并全程监督。


  (三)通过公开摇号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自动进入轮候库,通过动态管理,在退出的房源中进行摇号配租。


  八、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所承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是民生工作之首,事关群众生活质量,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分配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主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严肃纪律,令行禁止。要严格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各负其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申请对象的各环节审核结果,要由各级各相关部门经办人签字并盖章认可,切实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工作过程中县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开展督查监察,对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及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廉洁高效、争做表率。在分配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建设贯彻到整个分配工作中,抓重点环节,抓工作落实,确保分配工作取得实效。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做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的表率。


  十、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须遵守现场秩序,服从管理。


  (二)申请对象严禁携带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关的手提包、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等进入场所。


  (三)本方案由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鲁甸县卯家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表

  ●司机请注意,途经昭通这些路段请绕行→


  ●老师布置的常规作业,昭通小学生玩出新高度,还顺手拿了个奖!


  ●昭通公积金公开征求意见,事关期房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丨@昭通发布 微信(ID:ztfbwx)丨@微鲁甸 微信 鲁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终审丨马燕


  编审丨张永刚


  校对丨沈艳琼


  投稿邮箱丨519045426@qq.com


  广告咨询丨0870-3193705


  昭通发布 微信团队


  


  觉得信息有用


  就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