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岳阳这些人注意……
@岳阳市灵活就业人员
注意了!
岳阳住房公积金发布
《岳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之外,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第三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和具体业务承办。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申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有真实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本人个人账户银行I类借记卡(限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开户申请时应填写《岳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附件1),签订《岳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附件2,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授权银行从个人银行账户中划扣资金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账户,并在此单位账户下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开设个人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不得重复开户;原账户属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先办理销户,不得多账户缴存。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到2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近12个月实际月平均收入自主确定申报,应符合中心每年公布的关于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最低月缴存额上调时,管理中心将在公布之月的第二月起统一变更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不低于新的下限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调整,须向管理中心及时报备,每年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每月1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可申请预缴不超过12个月缴存额(已预缴月份不实行划扣),管理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和日期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受托银行每月1号执行一次划扣,划扣不成功的在当月15号执行一次补充划扣。如因灵活就业人员自身原因造成划扣不成功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身承担。
上月欠缴的,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管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自愿停止缴存当月,应及时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二)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停缴6个月以上的,管理中心将自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缴存时间中止。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恢复缴存的,本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并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当月或补缴起始年月重新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管理中心将自动注销个人账户。
(五)在本管理规定实施前已设立个人账户的原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管理规定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须本人柜面办理,不得代办,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五条 缴存人身份从灵活就业人员变更为单位职工的,其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已签定的《缴存使用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岳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其他贷款政策的规定,同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贷款最大额度按近6个月正常缴存额(不含超过缴存上限的汇缴额和补缴额)的30倍计算。
(二)贷款的还款采用“缴随贷定,以缴抵贷”低负担模式。即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立即用于偿还当月的贷款还款,无须另筹资金。
(三)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限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合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6倍;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贷款的月还款额。
(四)如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限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出现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出现停缴、少缴的首月,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受托律所等)进行电话提示,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补缴;如未全额补缴成功,管理中心有权从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收当月应还款。
2、出现停缴、少缴的次月,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受托律所等)进行电话提示后仍未全额补缴成功的,管理中心可暂停从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收应还款,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为单位在职职工,应以在职职工为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贷款最大额度按双方可贷最大额度相加计算。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须继续按相关约定和规定履行缴存义务。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将相关人员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依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
附件:
1.岳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岳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来源:岳阳晚报全媒体据岳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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