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医保卡这样用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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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40
■沂南法院:注意!医保卡这样用涉嫌犯罪!
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在医疗机构以医保报销的方式低价购买药物高价转卖获利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医保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骗取医保基金提供帮助。经查明,王某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多次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药品,共计诈骗国家医保基金1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从上述行为中获利2.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诈骗国家医保基金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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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641
■日照中院:司法鉴定对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的法律作用
2020年,李某因腰部疼痛到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在该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后,李某出现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等情况,导致其基本生活不能自理。后经法院委托鉴定,该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行为与李某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李某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李某请求判令该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81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手术之前已向李某明确告知手术风险,并按照操作规范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没有明显过错,认为对医疗过错参与度最高为30%。另外,对李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原告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经鉴定,该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为宜。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卫生服务中心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65万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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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人民法庭他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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