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部分退役士兵!这个你要记下来
鄂尔多斯部分退役士兵
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准备些什么材料?
速速给您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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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单位、主管部门或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材料清单:
1.服役相关材料
①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②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
①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②《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严格按照申请表要求据实填写);
③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安置工作介绍信及安置审批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等办理安置手续的相关材料。
3.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4.困难人员认定材料,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以申请补缴时、基本医疗保险以实际补缴时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人员。
咨询电话: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湖滨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咨询电话:
0477-8120024
0477-8120025
东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民中心A座一楼大厅西侧
咨询电话:0477-8380089
达拉特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树林召镇新城区二十一街坊)
咨询电话:
0477-2259679
0477-2259681
准格尔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社保局一楼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7-4852399
伊金霍洛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创业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0477-8687771
乌审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政务服务中心4楼414室
咨询电话:
0477-7582517
0477-3145201
杭锦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南路(原广播电视台)
咨询电话:0477-2276502
鄂托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服务大厅(原鄂托克旗国税局后院)
咨询电话:
0477-6211319
0477-6213218
鄂托克前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综合办公楼一楼,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7-7622100
康巴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事大厅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湖滨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咨询电话:0477-8125181
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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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1.适用哪些对象?
答: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政策。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 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人员甄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2.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退役士兵因被劳动教养中断的年限不计算为补缴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3.由谁来补缴费用?
答: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界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4.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中央决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新规定执行。
5.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实施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没有增量。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6.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期限的限定?
答: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以内完成缴费。
新闻多一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
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好我区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等问题,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退役士兵切身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准执行政策
(一)精准把握允许参保和补缴政策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区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落实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在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经费需求确定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承担比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界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严格执行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照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照参保和补缴程序办理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退役士兵将所需材料直接提交原办理安置手续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自治区退役士兵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役方式核查无误后,将申请表分别提供给同级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断缴时间,认真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的资金,并及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核查统计测算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到当地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作为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退役士兵参保和补缴保险费具体办理流程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操作指南》执行。
对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个人未申请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信息采集情况对未申请人员通过电话予以告知。
(五)严格把握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妥善做好政策衔接
自治区原有退役士兵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自治区原有退役士兵补缴费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明确方法步骤
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2019年7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宣传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怀,宣传社会保险接续政策。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方式,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对申请办理流程进行公告。
(二)认真登记补缴(2019年7月至12月)。各盟市、旗县(市、区)自下而上依据申请登记人数,对符合条件人员欠缴断保情况及需要补缴资金进行统计测算,8月底前以盟市为单位上报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据明确参保和补缴办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进行分析研判并予以解决,确保接续工作有序推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建立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用账户和专门受理窗口,确保退役士兵“进一个门、跑一次腿”就能完成申报登记。
(三)及时总结上报(2020年1月)。各盟市将工作完成情况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0年1月底前将自治区工作情况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会商解决社会保险接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集中办公,负责办理自治区本级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盟市、旗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二)压实工作责任。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落一人、不错一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的人数、范围、类型,摸清底数、摸准情况;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属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欠缴和断缴情况;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不符合政策范围的,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做好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通知要求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周报告制度,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开展期间,各盟市要于每周四上午12时前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汇总后于每周五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工作迟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为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国家层面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对照本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意见适用于施行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THE END—
来源:鄂尔多斯新闻网
责编:李荣、杨阳
校对: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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