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关于居民医保的就医结算


  不少参保人不知道其中的一些具体流程


  我们平时普通住院


  出院时只需持社保卡结算


  有读者询问


  转诊转院的医保结算手续怎么办理呢


  今天


  掌中保的医保小课堂


  给大家讲一讲居民医保就医结算那些事儿


  一般来说


  医保就医结算分普通住院、急症住院、市内转诊转院、异地转诊转院、异地住院等


  今天小编先讲一下前四个


  1、普通住院:


  参保人因病到区县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卡(或无卡备案)住院,出院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急症住院:


  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市内转诊转院:


  参保居民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可向上、向下或同级转院至其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视为一次住院,起付线执行一次,报销比例按照转院前后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执行。参保人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4、异地转诊转院:


  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外地转诊转院备案表》,方可转院至外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对参保居民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如所在区县辖区内无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由参保人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审核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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