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人,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了解一下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5号)、市政府办《关于分解下达2021年度省政府15类52件民生实事任务的通知》(盐政传发〔202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710元。
二、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39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250元。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日
东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登记: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镇(区)、村(居)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二、保费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所涉缴费类业务:缴纳保费、首次参保选档、变更缴费档次等由税务部门承办。
参保登记成功后,参保人可通过银行柜面(目前可办理银行有东台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台支行、工商银行东台支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选定(变更)缴费档次,补缴及需缴当年保费应直接通过银行柜面、微信、支付宝、便民宝等方式缴费。
正常逐年缴费的,享受相应政府补贴;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以后需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补缴需到镇区经办机构申请。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为:
每年300元、400元,补贴40元/年;
每年500元、600元,补贴60元/年;
每年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补贴70元/年;
每年1200元,补贴120元/年;
每年1500元,补贴150元/年;
每年1800元,补贴180元/年;
每年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200元/年。
供失地农民选择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为每年1600元、2000元,补贴800元/年。
政府财政为二级以上重残人员和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五保户、低保户代缴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贴30元/年。
三、待遇领取: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缴费年限未满15年,必须向镇(区)、村(居)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足15年,并从补足15年的次月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从2019年6月1日起,选择个人缴费档次4000元/年、5000元/年、6000元/年连续缴费(不含补缴)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2%,此增发政策与前基础养老金增发1%不重复享受;对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
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提前一个月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东台农商银行银行卡(社保卡)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还需提供重度残疾证及复印件、低保户证及复印件),到所在镇(区)、村(居)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申报手续。
城乡居保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00元,在十四五期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以每年不低于8%的增幅进行调整。
四、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从2016年1月1日起,凡已按规定进行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并缴费或领取基础养老金,且未参加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死亡人员,可享受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目前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300元。
已参加老农保、中农保,但未按规定进行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并缴费,或已享受老农保待遇但未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死亡人员,不享受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
五、制度衔接: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同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人员,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到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但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且本人不愿意顺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待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保待遇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保关系,重复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得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从2020年9月1日起,可由本人选择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中的一项,终止并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咨询电话:0515—88108992 0515—88108990
如您需要通过手机APP办理城乡居保相关业务,请扫描下方的二维码。
江苏智慧人社APP
“互联网+城乡居保”APP
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