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成“拿捏”劳动者的工具?
你开过离职证明吗?一张不起眼的离职证明,不只是对上一份劳动合同终止的证明,更是另一个新工作的开始。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近年来,有些用人单位或是拒绝、拖延开具离职证明,或是开具“污点”证明,轻则影响劳动者情绪,严重的还会影响其今后的求职路,损害劳动者权益。
离职证明开成“污点”证明
“该员工在职期间无销售成绩、无团队意识,多次考核不合格,因此劝离。”近日,一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求助帖:离职证明开成这样是合法的吗?引发网友关注。
今年4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离职证明引发的案例。两年前,吴强(化名)成功应聘苏州某材料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入职后,公司发现他虽有技能证书,但实操经验距离公司期望还有差距。试用期刚过,该公司便以吴强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吴强离职后求职屡屡碰壁,他将原因归结于离职证明。“他们在离职证明上写我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其他公司看到以后还会录用我吗?”吴强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记者注意到,长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比较任性,对离职者进行负面评价,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2017年,程序员戴翔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他离职之后,公司将其离职证明张贴在门口的玻璃墙上,公司以外的人均可看阅。
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倘若离职的原因是因为劳动者主观过错导致的,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可以据此书写吗?
对于离职证明,法律规定了“范本”,明确了载明事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则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显然没有哪个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写上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有内人士也指出,劳动者已经因为主观过错而被辞退了,如果还因为这个原因不能再就业,有一事二罚的嫌疑,而且对劳动者来说,因为一件事一直背负污点而不能就业,是不公平的。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吴博文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往往是站在自身角度、出于自身利益作出的,带有主观性,这一点在双方存在纠纷时尤为明显,允许用人单位将带有主观评价意味的内容记载于离职证明,不仅不能促进劳动者再就业,有可能直接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甚至侵犯了劳动者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
离职证明姗姗来迟
在深圳工作的李爽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上家公司一直不出具离职证明,下家新公司迟迟未能录用他。这让李爽产生了“干脆不要离职证明,一走了之”的想法。
记者采访发现,和李爽一样,被卡在一张离职证明上的人不少。《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这张小小的离职证明,并未引起某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足够重视。
夏琳琳(化名)于2017年7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心理治疗师助理。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1月2日。2018年6月1日,夏琳琳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没有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几天后,夏琳琳通过面试与另一家公司达成就职意向,但因其未能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最终未能被录用。当年10月份,夏琳琳应聘另一家公司,新公司发给夏琳琳的入职邀约函电子邮件中明确要求准备的办理入职手续包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夏琳琳再次因为无法提供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未能被该公司录用。直到2019年3月2日,一份姗姗来迟的离职证明才寄到夏琳琳手中。此时,距离夏琳琳离职已过了半年多的时间,几次就职机会与她擦肩而过。
无奈之下,夏琳琳一纸诉状将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因该公司未及时为夏琳琳开具离职证明,判决支付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损失55000元。
“离职是不是劳动者的权利?开具离职证明怎么这么难?”不少网友表示。
“没有离职证明,能录取候选人吗?”不少HR表示,“没有离职证明,我们不敢录用。”在部分HR看来,要求求职者出示离职证明,这不仅是人力资源行业的一条铁律,更是衡量求职者素质的一项标准。“正规公司会有合规的离职手续,求职者若无法出示离职证明,可能是个人与公司存在纠纷,也可能是公司制度不够标准。”
法律对此亦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不是劳动者放弃权利的协议
北京青年陈晨(化名)也遭遇了离职证明的烦心事。
几个月前,陈晨从公司离职。公司当月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陈晨在离职证明上签名。不久后,陈晨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扣发的绩效工资4000元。陈晨诉称,自己签署离职证明时,离职当月工资尚未结清,直至发放时才发现被扣了当月的绩效工资。公司则辩称,陈晨签署的离职证明确认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前一段劳动关系已经终结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名,仅具有签收的法律效果,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就证明上载明的内容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处分、放弃自身相关权利效果的民事协议。离职证明上记载的“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以查明的事实为准,因此判决被告向陈晨支付绩效工资4000元。
北京一中院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王丽蕊表示,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出具离职证明的机会,在离职证明中写上“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纠纷”等内容,并要求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事实上,这些内容与离职证明的功能无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需要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劳动者签名的法律效果,应当解释为签收,不能解释为劳动者放弃了相关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离职后未找到新工作,可以凭离职证明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除可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外,还可领取失业金。此外,入职新单位一般都需要员工提交离职证明,既能侧面证明员工履历的真实性,也为劳动者转移社保公积金提供确认证明。同时,离职证明也是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不当,用人单位又拒绝重新开具,劳动者可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部分内容综合自《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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