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乐清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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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充电价费分离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90号)精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和价费分离。


  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用户等环节主体间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 (8:00-22:00)上浮0.03 元/千瓦时,低谷时段 (22:00-次日8:00)下浮0.25 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水平见下表: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以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按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按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乐清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市发改局


  编辑:章 蓓


  一审:蔡甜甜二审:周玲萍三审:杨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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