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一位大爷,十年前就给县城上一所小学看门,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上个月因个人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大爷希望学校能把自己十年间应该缴纳的社保安排上,自己也好准备退休养老。


  学校虽承认这一事实,但认为即使被处罚,也过了两年的追诉时效,所以拒绝了大爷的请求。


  那么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是否能否支持大爷的主张呢?


  首先需要注意,学校认为的两年时效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因此并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的规范。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从理论上来说,对10年前应缴未缴的社保,只要大爷投诉,社保局完全有权进行追缴。


  其次,虽然社保局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没有期限限制,但劳动者向社保局投诉时,需要提供对应的证据证明与单位在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般需提供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将要通过劳动仲裁先确定劳动关系。


  回到本案中,十多年过去了,大爷可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答案:仍然是可以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因为本案中,大爷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近期不久才结束,所有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综上,大爷完全可以凭借手头的证据,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向社保局投诉,社保局可以直接进行认定,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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