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宝给大家汇总整理了


  生育保险业务济南市经办地址及电话


  有需要的快来看看吧


  生育保险业务济南市经办地址及电话


  参保人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再受参保属地管理的限制,可就近选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经办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所属辖区


  经办地址


  电话


  济南市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医保服务大厅


  0531-12345


  历下区


  历下区坤顺路1819号中国济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0531-86982635


  市中区


  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13号窗口


  0531-82078565


  天桥区


  无影山东路96号天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医保窗口


  0531-85872990


  槐荫区


  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85-2号


  0531-87588935


  历城区


  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C315、C316号窗口


  0531-88066042


  长清区


  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创促大厦)8楼819室


  0531-87220817


  济阳区


  济阳区安康街29号市民中心2楼西厅


  0531-84237002


  济南高新区


  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北厅


  0531-88785763/88871256


  南山管委会


  柳埠街道柳埠三区309号南山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2号楼2号窗口


  0531-88112712


  章丘区


  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开先大道与双山西街交叉口西北角)1楼西厅


  0531-83219725


  商河县


  商河县市民服务中心A区2楼东厅南区人社医保服务区D1-D8窗口


  0531-84879258


  平阴县


  平阴县锦东大街67号劳动大厦1楼医保大厅


  0531-87666636


  莱芜区


  莱芜区文化北路40号保险大厦1楼东侧


  0531-76252579


  钢城区


  钢城区政务中心1楼12号窗口


  0531-76891667


  济南起步区


  济南起步区市民中心


  0531-81175795/81175796


  图源:摄图网_500444002


  在济南生孩子


  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来看看吧


  2025年济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01


  产前检查费


  (一)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


  企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女性失业人员


  2.享受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报销范围,按照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待遇进行报销,不再实行定额结算。


  (二)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


  企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机关事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男性失业人员(配偶无工作)


  2.享受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费采取按人头定额支付方式,按其配偶生育时35周岁以下的标准为600元,生育时超过35周岁(含)的,标准为900元。随生育医疗费一并支付。


  (三)女性灵活就业人员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灵活就业人员


  2.享受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报销范围,按照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待遇进行报销,不再实行定额结算。


  02


  生育医疗费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


  企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女职工(含退休人员)、女性失业人员


  2.享受待遇标准: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引起的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100%。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


  企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机关事业男职工(配偶无工作)、男性失业人员(配偶无工作)


  2.享受待遇标准: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女性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50%。


  03


  计划生育医疗费


  1.享受待遇人员类别: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失业人员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


  有关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女职工:


  怀孕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2000元;


  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


  配偶怀孕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105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1350元。


  配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75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的1000元;


  绝育手术费600元;复通手术费900元。


  (3)男职工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04


  津贴待遇


  (一)享受条件


  1.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2.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3.女职工产假期间,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津贴计算公式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X 津贴支付天数 ÷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津贴支付期限


  1.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生育一胎时年满23周岁的158天,不足23周岁的98天;


  二胎及三胎98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