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广东省含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来说,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


  1.广东省及深圳市计算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方式目前是按月实际缴费基数来除以对应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上个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社平工资来得到实际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并把全部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相加,汇总计算出来得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保留小数点后4位)。


   计算的过程非常简单,“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职工(在岗/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比如计算广东省的,1999年11月的月实际缴费工资为3000元,对应的上年度1998年月社平工资为853元,则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3000/853,结果为3.516999(个人习惯计算过程中取6位,实际取5位即可)


   如果是计算深圳市的,还是1999年11月的月实际缴费工资为3000元,对应的上年度1998年月社平工资为1532元(可以从后续的历年社平工资中查找对应的数据),则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3000/1532,结果为1.958225(个人习惯计算过程中取6位,实际取5位即可)


   最好是把历年按月统计的数据输入到EXCEL表格中,自动计算月实际缴费基数除以对应社平工资的结果,并汇总求和即可。以下仅为参考示例。(为保证准确,在计算过程中最少保留小数点后5位)


  2. 在2018年社保年度之前的社平工资分别是广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其中广东省最早是从1994年1月)从2020年社保年度开始的社平工资广东省和深圳市统一使用广东省上年度的全口径社平月均工资,而2019年社保年度是过渡期,即2019年7月-12月仍然使用上年度2018年的在岗职工月均工资,2020年1月-6月开始统一使用广东省上年度2018年的全口径社平月均工资。


   3. 但在计算补缴月份对应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的时候,需要注意:


  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广东省的计算方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深圳市的计算方式分两种情况:


  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下面是再次核查过的广东省和深圳市1993年开始的城镇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及2017年开始的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月社平工资,如有错误,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