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新闻网讯7月1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的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了解,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2年潜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0168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规定的潜江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此外, 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实行“先核定,后缴存”的工作机制,缴存基数一经核定,执行1年。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来源:潜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