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当然行!而且是“诉前调解+快立快执”!
盘龙法院持续优化
诉讼、调解及执行对接流程
在开辟执行绿色通道
助力案件办理执行驶入“快车道”后
“诉前调解+快立快执”模式
又来上分!
无钱还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近日,某银行一张大额信用卡出现逾期,本金近30万元。鉴于该张信用卡无担保抵押、持卡人赵某(化名)无力偿还等情况,某银行遂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盘龙法院依据申请,依法对赵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赵某住房公积金账户有30多万余额,随即采取保全措施。随后,银行将赵某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直奔主题
诉前调解+快立快执解纠纷
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盘龙法院将案件委派给调解组织。
调解过程中,赵某表示自己现在确实无能力偿还欠款。为了帮助赵某及时结清债务,尽快达到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条件,促进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资产,承办法官和调解员通力配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向、签订调解协议并及时进行了司法确认,约定赵某在达成协议后一星期内归还所有欠款。
一个星期后,该银行向盘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随即进入执行程序。盘龙法院当即启动诉前调解执行绿色通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强制扣划,案件顺利执结。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
盘龙法院持续优化
诉讼、调解、执行对接流程
实现从立案、调解到执行集中办理的
“一条龙”加速服务
用心用情化解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更主动担当作为、延伸审判职能
加强多方协作、共同提高债务清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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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为辖区内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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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住房公积金属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查封的财产不宜处分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予以冻结或者扣划。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不受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限制。
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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