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 近日,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中规定了以下14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租赁住房;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离休、退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本规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