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民生保障方面的作用,加大对生活严重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力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4日。
电子邮箱:ccsgjjtqc@163.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130000)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民生保障方面的作用,加大对生活严重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力度,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在缴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暂不具备居住条件、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事件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职工及其配偶可按照我市租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不受“须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及两次提取时间间隔 12 个月的限制。市公积金中心与乡镇/街道实地核实职工家庭受灾情况。职工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材料。二、职工家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在获得政府临时救助后的 12 个月内,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 12 个月的限制。同一事项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应对突发事件实际支付费用与获得的救助款之间的差额,且不应超过职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公积金中心与区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核实该家庭获得临时救助的情况。职工应提供救助金发放、实际费用支出的凭证;涉及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三、职工家庭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职工每间隔 12 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应提供低保资格和低保金发放情况材料。上述政策调整事项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变。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归原创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热线电话:0431-88501234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