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最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往下看!


  为便利广大市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小编整理汇总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流程,是不是好棒!赶紧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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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贷款指南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满6个月以上;


  2.借款人及配偶近2年内(含)无5期(含)以上不良贷款(或贷记卡)记录的。贷款(或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借款人及配偶上次公积金贷款连续3次、累计6次以上逾期并已进入管理中心个人征信黑名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20%,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购房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6层以上4年内,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3年内。按购房合同总价80%核定。


  5.房产证:房产证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房屋建成年份为3年内,高层住宅6层以上房屋建成年份为4年内,建成年份超期的需另附3年内的销售不动产税票。按税票总价的80%核定或实际评估价的50%核定。


  6.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商转公):需一次性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限自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清之日起一年内,不受购房合同年限限制(必须用该套房抵押,不需另行评估)。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最后一次清还额。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贷款对象及条件


  1.购房合同:网签购房合同、全款或首付款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担保人身份证,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各一份(按规定样本复印)。


  2.房产证:房产证、税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担保人身份证,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各一份(按规定样本复印)。


  3.异地贷款需另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缴存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不得跨年)。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贷款期限:贷款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30年。不超过夫妻双方法定退休年限(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申请人,可适当延长1至5年。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置业担保四种。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持相应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属中心或各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审批: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准予贷款后通知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3.签字: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抵押人按规定签订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书和委托代扣协议。


  4.放款: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5.还款:


  (1)银行还款:借款人在其借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内扣款方式还款的,需在每月约定还款日前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


  (2)柜面还款:即借款人直接用银行卡到中心业务大厅还款。


  (3)财政代扣:管理中心委托工资发放中心直接扣划。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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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贷款指南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满6个月以上;


  2.借款人及配偶近2年内(含)无5期(含)以上不良贷款(或贷记卡)记录的。贷款(或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借款人及配偶上次公积金贷款连续3次、累计6次以上逾期并已进入管理中心个人征信黑名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3年内(以交易税费票据时间为准),按税票总价的80%核定或实际评估价的50%核定;


  5.银行按揭贷款还清(商转公):需一次性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限自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清之日起一年内,不受房产证年限限制(必须用该套房抵押,不需另行评估)。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最后一次清还额;


  6.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


  1.过户后的房产证、税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担保人身份证,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各一份(按规定样本复印)。


  2.异地贷款需另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缴存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不得跨年)。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贷款期限:贷款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30年。不超过夫妻双方法定退休年限(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申请人,可适当延长1至5年。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置业担保四种。


  贷款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持相应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属中心或各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审批: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准予贷款后通知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3.签字:申请人及配偶、保证人、抵押人按规定签订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书和委托代扣协议。


  4.放款: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5.还款:


  (1)银行还款:借款人在其借款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内扣款方式还款的,需在每月约定还款日前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


  (2)柜面还款:即借款人直接用银行卡到中心业务大厅还款。


  (3)财政代扣:管理中心委托工资发放中心直接扣划。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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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告知书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满6个月以上;


  2.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及配偶近两年内(含)无五期(含)以上不良贷款(或贷记卡)记录的。贷款(或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4.借款人及配偶上次公积金贷款连续三次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次以上逾期并已进入管理中心个人征信黑名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购房条件及贷款额度:


  1.商品房: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20%,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购房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6层以上4年内,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3年内。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按购房合同总价80%核定。


  2.新建商品房买卖:房产证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房屋建成年份为3年内,高层住宅6层以上房屋建成年份为4年内,建成年份超期的需另附3年内的销售不动产税票。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按税票总价的80%核定或实际评估价的50%核定。


  3.二手房: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3年内(以交易税费票据时间为准)。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按税票总价的80%核定或实际评估价的50%核定。


  4.银行按揭贷款还清:需一次性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效期限自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清之日起一年内,不受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年限限制(必须用该套房抵押,不需另行评估)。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最后一次清还额。


  贷款期限:


  贷款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30年。不超过夫妻双方法定退休年限,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有偿还贷款能力适当可延长1至5年。


  贷款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置业担保四种。


  贷款办理流程:


  (一)打表须知


  《申请审批书》A4纸正反面打印。


  (二)填表须知


  1.《申请审批书》中所有内容统一用宋体,小四号黑色字体机打;


  2.《申请审批书》中借款人签字、配偶签字、保证人签字处需在交表之前签字并加按手印;


  3.《申请审批书》中购建房情况内新建商品房买卖、二手房需填写现房一栏;商品房一次性付清房款,需填写全额付款一栏;商品房首付款,剩余房款办理公积金贷款,需填写首付款一栏;


  4.《申请审批书》不得有任何改动;


  (三)交表须知


  商品房:网签购房合同、全款或首付款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担保人身份证,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各一份(按规定样本复印)。


  新建商品房买卖:房产证、税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担保人身份证,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各一份(按规定样本复印)。


  二手房:过户后的房产证、税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担保人身份证,以上要求提供的资料需原件及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各一份(按规定样本复印)。


  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地缴存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内,不得跨年)。另附商品房、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购房情况所需资料。


  另:用其他人房屋抵押,需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复印件(按规定样本复印)及原件。


  注意事项:


  1.房屋为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不在一起,需借款人单位出具证明原件)。


  2.购房合同和发票总房款金额不符,需开发商出具补充协议(注明原因,最终以协议为准)盖合同专用章。


  3.借款人离异,房屋属于离婚前财产的,需出具公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离婚协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借款人所有。


  4.递交申请资料手续都正常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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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城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材料:


  同城转移(指在同一管理中心缴存):


  职工本人办理:身份证。


  他人代办:职工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加盖转出单位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同城:职工本人或代办人携带以上所需要件 → 自助取号 → 前台叫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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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及流程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80%,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赠予房除外)


  办理材料:


  1.鄂尔多斯市范围内购房:《房屋所有权证》(建成年份2年之内,超过2年的附2年内的增值税发票)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所有权不超过2年)和房款收据<首付款、全款均可>)原件 (另附复印件各1份);


  鄂尔多斯市范围以外购房:《房屋所有权证》(建成年份2年之内,超过2年的附2年内的增值税发票)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所有权不超过2年)和增值税发票原件 (另附复印件各1份);


  2.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 (另附复印件1份);


  3.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另附复印件1份);


  4.如用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的手续提取公积金,提供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或同在一户籍的户口簿。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80%,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赠予房除外)


  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户手续后2年之内)和增值税发票原件 (另附复印件各1份);


  2.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 (另附复印件1份);


  3.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另附复印件1份);


  4.如用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的手续提取公积金,提供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或同在一户籍的户口簿。


  三、装修已有自住住房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非销户提取。职工已拥有自住住房,但职工及其配偶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从未贷过款、从未提取过),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用于装修。


  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另附复印件1份);


  2.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 (另附复印件1份);


  3.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另附复印件1份)。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80%,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办理材料:


  1.拆迁安置协议和补差收据原件 (另附复印件1份);


  2.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 (另附复印件1份);


  3.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另附复印件1份);


  4.如用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的手续提取公积金,提供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或同在一户籍的户口簿。


  五、职工无自住住房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每户家庭年支取金额上限为22500元,不超过公积金余额的80%,间隔12个月提取一次。


  办理材料:


  1.提供近一个月的无房证明原件(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的)(到康巴什国泰广场CBD-T5-4楼 鄂尔多斯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开取);


  2.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 (另附复印件1份);未婚提供户口薄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


  3.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


  六、重大伤病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职工或家庭成员近一年发生医药费用(含门诊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申请提取近一年医药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80%。


  办理材料:


  1.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2.医药费专用发票原件或医保报销凭证复印件加盖医保部门确认章;


  3.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 (另附复印件1份);


  4.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另附复印件1份);


  5.如用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的手续提取公积金,提供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或同在一户籍的户口簿。


  七、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80%,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一年内偿还贷款本息。


  办理材料:


  1.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或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2.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还至月往前12个月),提前一次性清还的提供1年内的提前还款凭证;


  3.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 (另附复印件1份);


  4.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另附复印件1份);


  5.如用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的手续提取公积金,提供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或同在一户籍的户口簿。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无担保、无逾期,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80%,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一年内的偿还贷款本息。


  办理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


  2.已婚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另附复印件1份);


  3.提前一次性清还的提供1年内的提前还款凭证。


  九、职工退休、退职销户提取


  申请条件:依法正常办理离职、退休的,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无公积金贷款和担保的,可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


  办理材料:


  1.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职、退休红头文件或退休证或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


  2.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


  十、职工死亡销户提取


  申请条件:职工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无公积金贷款和担保的,可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


  办理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


  2.单位出具的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3.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


  到账时限:7个工作日


  委托办理(除第十项的其他委托办理):


  1.配偶代办: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另附复印件1份)及上述所需材料;


  2.他人代办:委托书(可从我中心网站下载加盖单位公章、双方签字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另附复印件1份)及上述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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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立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业务


  办理材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情况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的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手章、财务负责人手章(开户时带到我中心);


  6.《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打印1份,加盖财务专用章(5人以上带电子版);


  7.首次开户必须缴费(刷卡、转账均可,转账须将首次缴费的进账单与上述材料一并交予办理开户申请)。


  收款单位: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账 号:1524 1735 8662


  开 户 行:中行滨河支行


  (二)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有职业者(以下简称缴存人),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到所在地工商联、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提出申请,由工商联、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汇总后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工商联、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携带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情况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的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手章、财务负责人手章(开户时带到我中心);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打印1份,加盖财务专用章(5人以上带电子版);


  4.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同(一)7


  公积金基数核定办法:


  1.单位缴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工资总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缴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工资总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元)×职工缴存比例


  2.每月公积金缴额=单位缴额+职工缴额


  3.工资总额最低3725元,最高18624元(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缴交比例5%-12%之间(企业5%-11%)。例:缴交比例核定为5%,单位缴额最低186元,职工缴额最低186元;单位缴额最高931元,职工缴额最高931元(涉及到的所有金额全部取整)。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所需要件 → 自助取号 → 前台叫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信息变更证明;


  3.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所需要件 → 自助取号 → 前台叫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1.缴款票据(银行卡、进账单或汇票,进账单或汇票的复印件也可以);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及补缴清册(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第2条:


  1.新设立的单位第一次缴交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写完整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当月变动当月做。


  2.缴存当月若有人员增加、减少,须填写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完整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当月变动当月做。


  3.缴存职工若有欠缴、漏缴,须填写公积金补缴清册,填写完整后加盖财务专用章。


  4.汇缴、补缴、变更都有相应的表格,可从中心官网下载或到中心业务大厅拷取。


  5.各个单位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拖欠,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我中心提起申请。


  注:以上提到的各种表格,内容必须机打,5人以内可直接带打印表加盖财务专用章;5人以上须加带电子版。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所需要件 → 自助取号 → 前台叫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调整缴存基数、比例:


  办理材料:(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1.缴款票据(银行卡、进账单或汇票,进账单或汇票的复印件也可以);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超过5人以上的基数调整到我中心另外拷取汇缴清册的电子表格)(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缴存当月若有5人以内的缴存基数调整,须填写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写完整后加盖财务专用章。以上提到的表格,内容必须机打,5人以内可直接带打印表加盖财务专用章;5人以上须加带电子版。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所需要件 → 自助取号 → 前台叫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文件及申请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所需要件 → 自助取号 → 前台叫号办理 →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 通知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7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1.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申请文件;


  3.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上所需要件 → 自助取号 → 前台叫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来即办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477-12329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CBD-T5-2层


  电话:信贷科0477-8588117、0477-8588112


  ★ 伊金霍洛旗管理部


  伊金霍洛旗辰元大厦10层1014


  电话:0477-8969447


  ★ 鄂托克旗管理部


  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建行三楼


  电话:0477-6221371


  ★ 达拉特旗管理部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万得领航大厦2楼


  电话:0477-5217870


  ★ 乌审旗管理部


  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南金融广场内工行南侧


  电话:0477-7581211


  ★ 鄂托克前旗管理部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西街


  电话:0477-7628201


  ★ 准格尔旗管理部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房管局1楼东大厅


  电话:0477-4705362


  ★ 东胜区管理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环城西联邦大厦银座16层1611


  电话:0477-5122202


  ★ 杭锦旗管理部


  杭锦旗锡尼镇杭锦大街武装部西侧荣丰泰A区综合楼9楼


  电话:0477-6624163


  ★ 准能分中心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神华能源集团公司


  电话:0477-4318254


  —THE END—


  来源: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