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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第十条相关规定,缴存职工偿还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可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进行提取。
未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的,在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后,最近12个月内没有还款逾期的,可每年度一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可直接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也可每年度一次申请将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划至银行住房公积金还款过渡户进行大额还款,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本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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