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视同缴费年限包括:


  (一)在珠海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安置到珠海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及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从异地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珠海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记者】黄鹤林


  【作者】 黄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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