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退和灵活就业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关键点分享讨论一
首先是因为头条上一位山东的网友咨询山东计算指数的历年社平工资,出于兴趣和学习,开始查找和学习相关的政策文件,也顺便浏览了头条上分享山东企退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的一些文章,可以说都是浅尝辄止,甚至还有自以为是的臆断,运气不好,至今没有发现一篇真正完全懂得如何正确计算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好文章。
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上咨询了自己的疑问,并在21号得到了山东省人社厅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答疑,后续陆续分享给大家,共同学习讨论。
首先老生常谈,回顾一下目前山东省企退基本养老金的所涉及到的相关指导文件及相关公式及注意点:
鲁劳社〔2001〕29号文中明确了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每满1年计发1.4%)时,仍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不得将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鲁政发〔2006〕92号文明确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这里把过渡系数从原来的1.4%调整为1.3%)
过渡性养老金 = 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 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x 1.3%
建账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 ((建账时间年份 - 参加工作时间年份)x 12 - 参加工作时间月份 + 建账时间月份 - 未被实际认定计算的月数(主要是可能存在合同制工没有实际缴费的月数,临时工转合同制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工龄,原固定工有部分视同年限没有被认定等情况,如没有则为0)) ÷ 12(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这里要注意的是:山东省大部分设区市核定表上的企业都是1996年1月建账(这里的建账时间不等于个人首次参保缴费的时间),部分行业是1998年1月建账,但从一张有过渡性养老金的无法确定城市的核定表上又是1996年6月建账,因此具体的建账时间以待遇领取地社保部门的核定为准。
另外鲁政发〔2006〕92号文中说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前参加工作的,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但根据省人社厅的回复,那个1998年1月只是发文的时间,还是以当地实际建账时间作为是否有过渡性养老金的节点。这一点需要留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 = (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山东省除菏泽市外统一一个计发基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x 累计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到截止缴费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包括实际缴费后断缴的月数和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中未被实际认定计算的月数)x 1%
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 ((缴费截止时间年份 - 参加工作时间年份)x 12 - 参加工作时间月份 + 1 + 缴费截止时间月份 - 断缴的月数(包括实际缴费后断缴的月数和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中未被实际认定计算的月数之和,如没有则为0)) ÷ 12(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 = 退休时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 ÷ 退休时实际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目前为延迟退休实施阶段,计发月数为已经精确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的月数。)
这一篇分享到此结束,下一篇继续分享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所涉及的平均缴费指数,欢迎关注和共同学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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