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强制冻结、扣划抵债?
执行程序中,经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拟进行终本处理,经申请人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金。于是,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向社会保障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的债务。那么,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冻结、扣划呢?
一、养老金的性质
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制度下的具体待遇,即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交满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后,可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的金额。养老金在性质上属于被执行人在第三方机构的固定收入,应当纳入被执行财产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版)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可知,对于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人民法院在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后,有权予以冻结、扣划,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的债务。
二、执行养老金的操作步骤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养老金,并且提供发放养老金的具体机构的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冻结、扣划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其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扣划的,应当制作扣划裁定书,并向社保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再次,社保机构接到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配合执行法院工作,并对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进行冻结,停止发放给被执行人。最后,人民法院经过评估计算,并在听取申请人、被执行人的意见后,确定预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的金额后,通知社保机构每月将其余的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转入法院的专项账户,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的执行款项。
三、法律依据
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
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2014)执他字第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号《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复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