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计划生育家庭!安康汉滨发布奖励扶助政策...
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提高干部工作效率以及群众政策知晓率,汉滨区卫健局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现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相关财政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政策摘编。
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国家奖扶)
(一)申请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合法夫妻双方或一方;
2.本人为本辖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二)奖扶标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居民独女户、独男户和双女户父母自年满六十周岁,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三)所需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
3.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户婚育证明等);
4.本人农商银行账号。
(四)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核并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5.市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时间
当年11月1日至下年度2月10日,2月20日国家系统关闭(系统关闭时间如有变动,以国家通知时间为准)。
二
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女奖扶)
(一)申请条件
1.本人为本辖区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二)奖扶标准
符合条件的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100元,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放扶助金。
(三)所需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
3.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本人农商银行账号。
(四)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核并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5.市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时间
当年11月1日至下年度2月10日,2月20日国家系统关闭(系统关闭时间如有变动,以国家通知时间为准)。
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
(一)申请条件
1.本人的户籍为本辖区;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伤、病残后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49周岁以后按每人每月4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年龄在49-59周岁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9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注: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不重复享受扶助待遇。
(三)所需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
3.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独生子女的残疾证或死亡证明等;
5.合法收养子女的需要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夫妻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离婚证等证明材料;
7.本人农商银行账号 。
(四)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核并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5.市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下年度2月10日,2月20日国家系统关闭(系统关闭时间如有变动,以国家通知时间为准)。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一)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在本辖区;
2.中央驻陕单位失独家庭,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人事关系在本辖区内的中央驻陕单位;
3.现无存活子女;
4.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二)补助标准
根据陕西省现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照每户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4.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5.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等证明材料;
6.调查笔录;
7.本人农商银行账号。
(四)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报手册》;
2.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初审;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时间
当年1月1日至8月31日申报。
五
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一)申请条件
1.本人为本辖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纳入补助的子女未满18周岁;
4.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注:参加陕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不予发放医疗保险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纳中每人每年给予40元补助。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及独生子女户口本;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5.双女户证明(由所在村出具证明并盖章);
6.申报人家庭当年医保缴费凭证;
7.本人农商银行账号。
(四)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5.市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时间当年1月1日至3月20日由镇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核查申报。
六
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一)申请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每人每月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具体包括:
1.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2.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无业居民且户籍在本辖区,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补助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本;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5.本人农商银行账号。
(四)确认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单位审核后,按退休审批权限审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助金按退休费发放办法和程序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补助金由单位负责发放。
2.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花名册》,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提交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企业在职人员补助金由本单位负责审核发放。
3.户籍在本辖区的其他城镇无业居民: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无业居民且户籍在本辖区、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收集资料初审、由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报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汇总后,区级卫健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通过财政惠农“一卡通”负责发放。
(五)申报时间
户籍在本辖区的其他城镇无业居民,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申报;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申报。
七
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申请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其中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4.独生子女未年满18周岁。
(二)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按每户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
5.本人农商银行账号。
(四)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
5.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时间
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由户籍所在地镇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核查申报;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政策依据:1.安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人口发〔2012〕13号);2.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陕卫家庭发〔2024〕4号);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社〔2016〕125号); 4.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 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安卫函〔2023〕86号);5.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陕西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安卫函〔2023〕85号);6.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54 号)。汉滨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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