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吴瑕)8月2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今年8月1日起,广州市原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下称“参保人”)并入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其中,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或申请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针对“合并”后两类养老保险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一的情况,《通知》中明确将按核定金额高的标准进行发放,其中高出部分设为过渡性养老金,将由市、区财政出资支付。


  可按两种标准缴费 政府给予补贴


  合并后,原农转居的参保人如何缴费?《通知》明确,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可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缴费基数继续以不低于本市执行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缴费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8%;政府每月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对应标准给予补贴。参保人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经济组织、个人和政府资助)全部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同时,参保人也可不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申请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通知》明确,缴费办法一经选定不能再作变更。


  《通知》中明确,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由市财政局安排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通知》中明确由财政承担的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将“就高不就低”


  在享受待遇方面,《通知》明确,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计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通知》实施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由财政出资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


  《通知》通知实施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要求逐步平稳衔接。


  养老金待遇方面,《通知》明确,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分别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原农转居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核定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当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高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核定的金额发放;当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高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核定的金额时,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核定的金额发放,高出部分设为过渡性养老金,由市、区财政出资支付。其中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办法核定基础养老金时,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本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水平确定。


  《通知》明确,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分别按本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其他参保人死亡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领取待遇。


  五年前广州农转居参保人数已“固化” 只减不增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就将全市农转居参保人群将进行“固化”,该办法出台前未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再参保,他们只能通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来解决养老问题。因此2014年该政策出台前后,广州全市农转居参保人约为22.9万,这个数字到今年“只减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