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参保-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要依法为用工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有关社保基数的确定,还需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来提交职工的信息,由社保部门审核后认定保险的基数,但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认定社保基数也是不同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经常会在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时,在缴费基数上做文章,以达到少缴费的目的。
有些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协商一个基数,一并计算在工资总额内,而不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或三险一金。
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是保障范围不同缴费。
三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在此基础上还包含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险一金中的三险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是法定的,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在三险一金中,个人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用,单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企业必须给职工参加五险一金。
法律责任与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参加五险一金,这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为职工参加五险一金的企业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同时,职工也有权利要求企业为其参加五险一金,并有权监督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五险一金被视为职工最基本的保障,也是求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许多企业在招聘时会明确表示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的福利待遇。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五险一金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合规和负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企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候,职工一旦发生了工伤,单位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99号案件裁判认为: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某某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交。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就是上述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未足额参保或少报工资额,导致员工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按照应缴纳的费用额度,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假如,用工人员发生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受伤人员不能获得足额赔偿,用人单位就得补充赔偿到应得的工伤标准。国内许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都是按照这个原则判决的。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确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法院经审理未能查明当事人应该享有的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向社保机构投诉,由他们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本文分析的用人单位确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针对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对因未足额缴费导致工伤职工未能获得足额赔偿而受损失时,才可以由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经审理未能查明当事人应该享有的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则工伤职工只能向社保机构投诉,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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