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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社保中心函【2018】140号


  关于2019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解决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江西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4}16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9年度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可按5119元的60%、80%、100%、200%、300%五个档次,在当年内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定一档缴费。


  二、2019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已缴纳档年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


  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当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7日


  请各位参保人员按上述缴费标准


  自行选择缴费标准进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