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中断补缴政策调整的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养老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88号)文件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即: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中断年限)。曾有过中断缴费年限且需要补缴的人员,可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到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社保办办理补缴手续。


  特此公告!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