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州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并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依据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相关事项,我州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从5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执行;5月1日(不含)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已经按20%的单位缴费比例实缴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多缴部分划转至下期缴费。


  同时,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也进行了调整。从5月1日起,参保单位以上上年度吉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300%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5月1日(不含)以前,仍按原办法核定。各参保单位从5月1日起,按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费。对已按原口径实缴5月份以后的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保局重新核定后,已缴的养老保险费多退少补。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即在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80%、100%、110%、120%(从120%档次起每增加20%作为一个缴费档次)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其中, 一档(60%)的缴费基数为3029元;二档(80%)的缴费基数为4039元;三档(100%)的缴费基数为5049元;四档(110%)的缴费基数为5554元;五档(120%)6059元;六档(140%)7069元;七档(160%)的缴费基数为8078元;八档(180%)的缴费基数为9088;九档(200%)的缴费基数为10098元;十档(220%)的缴费基数为11108元;十一档(240%)的缴费基数为12118元;十二档(260%)的缴费基数为13127元;十三档(280%)的缴费基数为14137元;十四档(300%)的缴费基数为15147元。


  在5月1日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自愿选择保留原缴费不变,也可按新标准重新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延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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