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母亲节即将来临,这本是一个歌颂母爱,充满温情的日子。然而,远在加拿大已逾85岁高龄的潘老太太却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她在国内的66岁女儿林某告上了法庭。血脉相传,母女本情深,为何潘老太太会将其女儿诉进法院?


  让女儿保管存折,女儿却将钱款挪为己用


  当年,潘老太太在国内退休后,就飘洋过海远赴国外打工赚钱。临走之前,她将自己的国内退休金存折和密码交由女儿保管。


  几年下来,潘老太太又陆陆续续向存折里存入一些在国外赚的钱。然而,她不知道的是,2011年9月至2018年3月,上述存折中的钱多次被支取。


  2018年,潘老太太归国探亲的一天里,她突然发现自己存折里的积蓄“不翼而飞”了。潘老太太急忙询问女儿,果不其然是女儿林某提取的钱,然而林某却拒绝把取出来的钱补回去,称已把钱花完了没有还的道理。


  几次讨要不成,面对女儿的无理蛮横,想着自己的养老余生了无保障,潘老太太心寒了,只好把女儿林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林某声称,母亲只是将存折交给她,不代表把存折里的“钱”交给她保管,她只保管存折,而不是存折里的“钱”,还声称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母亲交付存折、告知密码是让林某方便支取“钱款”,代理母亲处理国内家庭事务。


  母亲将存折交女儿保管,双方属于保管关系


  福州中院庭审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之间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且《民法典》还明确了,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案件中,潘老太太诉称,其年事已高且长期居住在国外,为了以备将来回国养老使用,便将退休金存折密码交由女儿保管,应属保管关系。


  法院还认为,结合二人是母女关系、潘老太太长期在国外的实际状况,其将存折款项交由居于国内的女儿保管具有合理性,林某称受托代理家事务,但并未举证双方之间具有委托合意或取款用于的代理事务。潘老太太基于信任在交付存折于林某时一并告知密码,符合常理,存折所指向的是账户里的钱款,林某理应负有保管钱款的义务,其辩称无需对存折内的钱款进行保管,于法于理无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林某应归还潘老太太22余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从法理上明确了保管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从情理上认定长期侨居国外的母亲将存折款项交由居于国内的女儿保存属于保管关系更具合理性,而不应认定为委托关系,即使是子女,也应返还保管标的物及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