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 27号文,企业如果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如果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也不允许扣除,因为文件规定的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退休人员不属于此范围。


  会计规定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并按照收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税会差异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实际缴纳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会计上已经计提进入了成本费用而未实际缴纳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


  A 房地产公司 2022 年度分别计提并实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500万元(假设计入管理费用),并取得合法凭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查发现分别为部分在职人员支付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共60万元,分别为退休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共40万元。


  税法规定,为部分职工支付、为退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具体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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