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转合同工,单位必须补缴养老保险吗?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在同一历史时期,随着《劳动法》的颁布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也渐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由此产生了大批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群体。随着这部分群体相继达到了退休年龄,工龄无法认定、社保断缴等问题渐渐在企业中暴露出来。本期【白话劳动法】和大家聊聊如何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一、临时工存在的历史背景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前,相对于“正式工”的一个概念。
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强调: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二、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期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 号) 对此问题给出过答案:“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因此,是否计算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主要看两点:
1. 是否是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要有相关手续);
2. 临时工期间是否有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单位补缴临时工期间的养老保险是强制性义务吗?
如果临时工期间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该期间未能被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如果单位未补缴,员工有权要求社保稽核吗?
以北京市为例,在近期的电话问询中我们了解到,如果单位未主动补缴,员工有权要求社保稽核,届时单位可能面临承揽足额缴纳全部该类人员于临时工期间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义务。
在补缴养老保险的基数方面,以北京市1为例,单位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补缴临时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
建议企业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合法、合规且妥善处理该部分人群的养老保险补缴问题,按照其相应情况主动补缴临时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避免员工提出社保稽核。
注释:
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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