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是我市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采取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岗位补贴,以及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努力促进他们就业。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深圳市户籍的已登记失业、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接受就业服务部门的推荐、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三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
●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
●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需要供养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