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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2007-9-11 15:45:18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深劳社[2006156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现就业政策的平稳衔接,我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及其配套文件,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实现就业政策的平稳衔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78号文各项补贴、奖励标准的执行时间问题。对78号文已明确标准的(除培训补贴标准外)执行的时间可追溯到200661日。对78号文未明确标准的及培训补贴标准,从配套文件发布次月起执行。

二、对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但尚未上岗的人员,按78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三、对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个人条件及所在岗位均符合78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期限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政策执行时间起累计不超过3年。

四、对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个人条件不符合78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期限从上岗之日起累计不超过3年。

五、对在岗就业困难人员,如因其所在岗位不符合78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补贴支付条件的,终止兑现相关补贴。如因此失业的,个人条件符合78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在个人提出认定申请后,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可免除求职登记、公示环节,及时给予认定,并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六、各区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根据本区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78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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