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
家庭困难若干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2006]87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市大工业区、本局各处(室)、行政事务和事业单位: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的十项措施,我们制定了《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若干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尤其是负责业务办理和咨询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和落实文件规定,尽快按政策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若干办法
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的十项措施,解决1983年集体转业改编为深圳市国有企业的现深圳户籍原基建工程兵(以下简称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的困难,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援助优惠政策
1、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已经办理失业登记或暂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均可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2、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即使正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只要有就业愿望的,在进行求职三个月并经过自己的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均可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享受我市困难失业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并按深府[2006]78号文的规定享受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
4、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中从事灵活就业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5、原基建工程兵家庭零就业的,其首位就业的子女可以享受前四项优惠政策。
二、培训优惠政策
6、组织原基建工程兵的子女参加青年职业见习活动。由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相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举办以原基建工程兵的子女为主要对象的青年见习活动讲座,介绍见习方式、内容和岗位情况,鼓励他们积极参加见习。同时,对有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愿望的,以社区为单位提供培训指导,接受报名。
本市户籍25周岁以下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见习培训,见习期3至6个月,见习期间由政府给予生活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
7、失业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每年参加一次政府资助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8、失业人员参加随岗培训期间,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并缴纳其培训期间的综合意外保险。
三、失业保险优惠政策
9、原基建工程兵失业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交住院医疗保险费。
10、原基建工程兵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生活有困难的,经申请后可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40%。
11、原基建工程兵及其家属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申请延长失业救济金期限至退休时止,并为其缴交住院医疗保险费。
12、原基建工程兵及其家属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四、其他优惠政策
13、市政府、市劳动保障局以后如出台有关困难失业人员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原基建工程兵及其家属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享受。
五、办事程序
14、本办法的各项政策具体办事程序按《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若干办法办事程序》办理。
六、咨询电话
16、就业和培训咨询电话:82132850,联系人:胡晓,联系电话:82132990
失业保险咨询电话:95888,联系人:张朝胜,联系电话:83460066转6470
附件: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若干办法办事程序
附件:
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
若干办法办事程序
原基建工程兵办理劳动保障优惠政策业务时,应持原单位证明材料证明其原基建工程兵身份,或由原单位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原基建工程兵集体名单,其配偶或子女办理劳动保障优惠政策业务还应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
一、居民就业登记程序
就业登记手续为即时办理业务,由用人单位按市区事权划分规定到所属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1、初次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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