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随军家属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劳社[200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78号文,以下简称78号文)和《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以下简称163号文),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以后办理随军手续的首次安置随军家属可参照163号文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2005年4月1日以后办理随军手续但已在2006年6月1日前安置上岗的随军家属仍按过去政策办理,不适用163号文规定。
二、纳入首次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身份的认定:以《随军审批报告表》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时间为准,自上年4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纳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经军转办审核盖章后,纳入首次就业安置计划。
三、非首次安置随军家属,2005年4月1日以前办理随军手续,女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失业登记3个月的,可按规定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就业援助和各项优惠政策,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按78号文和163号文的规定提供就业援助和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四、随军家属领取的按月享受的补贴,自上岗之月起计算,按季发放,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由于78号文自2006年5月15日颁布实施,安置随军家属可享受的各项政策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六、随军家属符合申领各项补贴和奖励金条件的,具体操作办法除本文另有规定外,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参照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有关文件执行(如《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深劳社[2006]141号)、《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深劳社[2006]142号)、《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其随军家属的身份证明材料为经军转办审核盖章的《随军审批报告表》。
七、纳入首次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上岗后,可直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有关奖励和补贴,经审核属实的,各项补贴和奖励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第六条规定程序负责发放,并向就业管理处备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日 |